齊關注香港的「性傾向歧視法」

March 17, 2005

此乃香港維護家庭聯盟就性傾向歧視法的立法部署所發出的呼籲。
此法跟你我有密切關係
請各位為之代禱


維護家庭聯盟 呼籲
反對「性傾向歧視條例」立法
登報聯署

民政事務局在同志組織的催逼下,已積極為「性傾向歧視」立法部署,將於四月進行意見調查,若有逾半受訪者支持立法,便會隨即展開立法程序。然而「性傾向歧視」跟性別歧視不同,極具爭議性,甚至可以是一條危險的法例。因此,「維護家庭聯盟」對此深表憂慮,擔心立法對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。

故此,聯盟將發起聯署聲明,在報章上刊登。現誠邀閣下/貴機構/學校/教會大力支持,向市民大眾發表聲音。聲明如下:

 聲明內容:

寬容同性戀者 =/= 鼓勵同性性行為
反對歧視同性戀者 =/= 贊成性傾向歧視立法
同志議題仍具高度爭議性 強行立法只會分化社會、添煩添亂

性傾向歧視法與我們生活無關?請看以下實例:

- 1989年5月,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有兩婦女不將房間租給一女同志,因此被罰款1,500美元,還要寫道歉信,和被逼參加同志教授的「覺醒課程」。
- 加拿大多倫多地區一個印刷商Scott Brockie,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,在2000年2月被罰款五千加幣。
- 2002年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一位模範老師Chris Kempling,在地區報紙批評一些同性戀教材有誤導性。因此,政府設立的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認為他違反了教師操守,被停職停薪了一個月,最後更吊銷了教師牌照。
- 2004年6月30日,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的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,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,觸犯歧視條例。

引言
我們明白同性戀者的掙扎,我們雖然不認同同性戀的行為及生活模式,但仍呼籲社會主動去關心同性戀者,反對不合理及惡意對待同性戀者。但對於政府正考慮立法禁止「性傾向歧視」,我們深表憂慮。我們認為社會應對性傾向歧視法有更深刻的反思和更全盤的考慮,不能片面重視單方面的人權,也要平衡其他人的權利,並考慮立法對社會的長遠影響。我們基本的立場是:社會應寬容同性戀者,但社會人士亦有反對同性性行為的權利;反對歧視同性戀者,但反對以法律懲罰被視為「歧視」同性戀的人,認為用教育和游說解決這問題更佳。

性傾向歧視法的基本問題
1) 「立法保障某指定群體免受歧視」是特殊保護,不是人權。若「受歧視法保護」是人權,那這種保護是每個群體都應同樣享有的,然而並非每個群體都同樣享有這種保護(如被歧視的肥人)。所以,關鍵問題是,應否特別保護同性戀者,多於一般人和其他受反歧視的群體。例如:同性戀者和很多其他群體都可能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,若政府不能提供數據,證明同性戀者的就業情況比其他群體惡劣,也就沒有清晰的理據在就業方面為同性戀群體(而不是其他群體)提供特殊保護。
2) 或云:「只要有一個同志受到不公平對待,就要立法禁止。」然而我們認為公平與自由是有張力的,社會中必然存在各種經濟和權力的不平等,要立法禁止所有「不平等」是危險的,因為這會無限擴張 政府的權力。
3) 性傾向歧視法是用法律懲罰不認同同性戀的人,這導致不少危機:侵害對同性戀持異見的人的權利和良心自由,讓政府的手介入宗教和民間團體的自主領域,甚至造成逆向歧視及道德歧視(參以上例證)。

性傾向歧視法的流弊
1) 它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,它的生活方式是沒問題的,這種對社會的訊息不啻於肯定和鼓吹同性戀行為。一些同志組織的目標、價值觀和所提倡的生活方式,有極高爭議性,如同性婚姻和領養、多元化婚姻、多元性愛(濫交)和性虐待,他們有提倡的自由,但市民亦有不認同的自由。性傾向歧視法剝奪市民表達不認同的自由(如不借地方給那些同志組織),不單侵害良心自由,更是在支持同志運動倡導的性解放和家庭革命,這對香港社會必然產生深遠影響,政府不應貿然表達支持。
2) 會為同性婚姻開路,如加拿大同性婚姻的勝利就是因為法庭建基於反歧視概念的判決。無論如何,性傾向歧視法使性傾向「平等」成為官方政策,必然衝擊家庭制度和整體社會。
3) 執行將會有很多漏洞,因性傾向只是單憑個人的聲稱,客觀上難以驗證。還有很多灰色地帶會導致不必要的訴訟、社會分化,和增加經商的成本。
4) 會衝擊現時學校的價值觀,不認同同性戀的觀點,以及一些不利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事實,都會被標籤為「歧視」,老師也難以推行全面的性教育。學校老師現已疲於奔命,性傾向歧視法只會添煩添亂,以法律手段處理教育問題並非良策。
5) 會造成骨牌效應,若為同性戀訂立「歧視法」,也原則上沒理由不為其他性傾向或性喜好(亂倫、孌童、獸交、姦屍、性虐[SM]、濫交等)制訂歧視法。

我們呼籲,社會人士應公平對待同性戀者,民間團體更多支援和關懷同性戀者。然而,為了避免沒充足理據的特殊保護,為了平衡其他人的權利,為了社會的長遠福祉,我們堅決反對「性傾向歧視」立法。

資料來源︰香港明光社
http://www.truth-light.org.h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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